唐山润峰符合材料有限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及采光板项目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06 03:17:47    编辑:管理员    浏览:2102

报告名称

唐山润峰符合材料有限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及采光板项目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

QCTC-ZKX-17062P

建设单位名称

唐山润峰符合材料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西外环路西侧、精细化工园区规划路南侧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王金鹏

建设单位联系人

郭长发

报告编制人

王金鹏、宋志义、李云

现场调查人员

王金鹏

时间

2018.6.5

采样人员


时间


检测人员


时间


项目简介

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法人代表冯志伟,现有员工54人,公司地址位于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西外环路西侧、精细化工园区规划路南侧,以苯酐、马来酸酐、乙二醇、二乙二醇、二丙二醇、苯乙烯、玻璃纤维等为主要原料,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采光板。

2012年10月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南开经发投资备字[2012]10号备案证核准“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饱合聚酯树脂及采光板项目”,项目产品方案:不饱合聚酯树脂20000t/a、采光板3.6×106m2/a,2015年3月项目建成投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及采光板项目生产过程存在玻璃棉粉尘玻璃钢粉尘苯酐、马来酸酐、苯乙烯、乙二醇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

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委托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对其不饱和聚酯树脂及采光板项目进行补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该预评价报告于2017年12月15日通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建设单位评审。

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设计了《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及采光板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审查。

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委托我公司对其不饱和聚酯树脂及采光板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评价结论与建议

润峰复材所属行业:不饱和聚酯树脂车间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分类代码:2651);采光板车间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分类代码:3062)。

按《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润峰复材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润峰复材不存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规定的调整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的条件。

润峰复材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结论

(1)润峰复材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了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根据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润峰复材作业场所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润峰复材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均符合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润峰复材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5)2017年7月润峰复材组织21名接触粉尘、苯乙烯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发现2人肺功能不满意,需复查。复查结果:肺功能正常,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6)总体结论

润峰复材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均符合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劳动者职业健康能够保证。

唐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采光板项目职业病防治措施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职业危害防治建议

1应急救援设施建议

在今后实施技术改造时,应在罐区、树脂1楼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喷淋洗眼器。

2职业健康监护建议

按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要求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有劳动者离岗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3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职业病防护设施完成验收后30日内,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取得回执。

(3)今后实施新建项目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施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组评审意见

报告编写符合规范,评价依据充分、评价目的明确、评价方法得当,报告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辨识、检测、评价,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进行了评价,提出的职业病防治建议针对性强,评价结论准确。评价报告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但评价单位应对以下问题整改并经专家组符合确认后可以作为不饱和聚酯树脂及采光板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依据。

1.详细补充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落实情况;

2.详细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内容;

3.完善设备调试与试运转内容;

4.完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描述内容;

5.专家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评价完成时间

2018年11月26日

报告公示时间

2018年11月28日

审批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批时间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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