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省政府2号令正式实施!事关生产安全

来源:河北发布    发布时间:2018-07-05 16:49:41    编辑:CTC秦皇岛    浏览:1763

6月29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新闻发言人武志新对《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进行了解读。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7月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将正式实施。这一规定以省政府2号令的形式发布全省。快跟小布一起了解具体内容 ↓↓↓


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我省是经济大省、资源大省,高危行业集中,高危企业众多,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从2013年到2017年这五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双下降,事故起数由9886起下降到4849起,死亡人数由2895人下降到2496人,分别下降50.95%和13.78%。


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主要内容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共分六章三十条,对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界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辨识频次和内容。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规定》施行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三年后,高危行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全面辨识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经营环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重要因素。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事故后要开展专项辨识。


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编制发布风险分布图修改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辨识管控专项培训评估分析和改进管理制度


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实行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并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对风险的管控情况实行动态评估。


五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应当对从业人员行为、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组织隐患排查,并建立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组织整改。


六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追责问责“四个清单”;制定并发布各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重大隐患实施督办。

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解决了四大问题

在这一规定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提炼各生产经营单位两年来“双控”工作的成功做法,借鉴了其他省市的有益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了“双控”中的四大问题。


一是解决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不到位的问题。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会升级为隐患,隐患得不到及时的治理就可能发生事故。“双控”规定把风险的辨识管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把隐患排查这一关口前移到风险辨识管控这一环节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例如“双控”规定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全面辨识,根据情况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规定了辨识的频次和内容。


二是解决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在“双控”管理上,生产经营单位最大的问题就是“双控”责任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健全,风险的辨识不全面、管控的措施不到位、隐患的排查无重点、隐患的治理不闭环。针对这些问题,“双控”规定中一一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例如“双控”规定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辨识管控方面要履行六项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上至主要负责人,下至从业人员的具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解决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双控”监督没有法律依据和有力抓手的问题。虽然“双控”工作已经开展了两年多时间,相关的文件发了不少,专项督导也组织了很多,但政府监管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上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惩戒缺乏法律依据和有力抓手。《规定》中明确和强化了政府部门监管手段,严格了法律责任,有利于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例如“双控”规定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七种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也要进行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还要按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公告。


四是解决了政府部门履职不到位无问责依据的问题。“双控”规定中明确,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指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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