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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C秦皇岛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7-11-09 17:17:04    编辑:lixiaojie    浏览:3492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为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服务,并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同时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避免人身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费用预算、核准、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带有仪器设备的现场检测用车;

2.会议接送用车;

3.公司重要贵宾接送用车;

4.公司需要的其它业务用车;

5.日常业务联系原则上公司不予以调配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公司综合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予以调配。原则上公司不支持私车办公事。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应提前1天向综合管理部申请派车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使用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综合管理部签字,主管领导批准后(长途用车辆须由总经理签字批准),顺序派车,长途需提前2天申请。

第六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的,须电话报请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时补签《车辆使用申请单》。

第七条  公司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公司备案司机驾驶,公司其它持有驾照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公出经车辆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且后果自负。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公司车辆设置有《车辆行驶记录仪》,驾驶人员不得关闭记录仪,综合管理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十条  驾驶公车从事业务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在出车前、收车后应检查车辆状况(包括油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每次外出履行公务回公司时,保持车辆整洁,应将所驾驶车辆存放原位,并将里程读数和钥匙送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对车辆状况现场验证并签字。

第十一条  车辆加油统一使用加油卡,综合管理部统一调配油卡使用,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并按照各部门行驶里程分摊油量,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  用车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如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形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规定给予相应警告、批评,直至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测、核准。各部门使用公司车辆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

第十五条  燃油费用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每一期费用结算后,综合管理部按照车辆使用申请进行行驶里程计算,交财务部成本分摊。

2.车辆如需加油,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加油卡,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第十六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1.各类车辆按照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2.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3.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送修。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除报告交管部门、保险部门外,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善后事宜的处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隐瞒造成后果的,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如发现一律开除公职,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全部负担;如有确实证据证明违章停放、驾驶车辆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五章  驾驶人员守则

第十九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熟悉各项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并随身携带,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驾驶人员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修订)自2016年11月10日通过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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