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27 15:38:14    编辑:管理员    浏览:2642

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报告名称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报告编号QCTC-ZXZ-16020P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
地理位置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124号
评价人员项目负责人王金鹏用人单位联系人郝科长
报告编制人王金鹏、张凤阁、宋志义
报告审核人吴娇、卢忠伟、李秀娟
现场调查人员王金鹏、吴娇时间2016.09.05
采样人员时间2016.10.31~11.2
检测人员时间
项目简介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124号(原为东港路45号),成立于1992年8月29日;法人代表李惠文,注册资本521万元,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营运管理。
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所属行业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辅助活动/货运港口(行业分类代码3595),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其所属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生产过程存在煤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键〔2011〕9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2010年以前投产的,企业应尽快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为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明确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委托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评价任务通知书,我公司评价部成立了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项目组,评价项目组根据前期调查情况,编制了评价方案。
2016年9月5日我公司评价人员对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我公司检测人员于10月31日~11月2日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检测。在评价过程中评价项目组指导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编制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定了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评价项目组依据对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编制了《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本评价报告书反映了在评价期间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完成的整改情况。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对4个可能存在煤尘岗位进行检测,结果均未超限、均未达到行动水平;
对2个存在噪声的岗位进行检测,结果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但达到了行动水平。
评价结论1分项评价结论
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见下表。
项目判断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符合-。
2.工艺与设备布局符合-。
3.建筑卫生学符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
5.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符合-。
6.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符合未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涉及噪声作业。
7.个人防护用品符合-。
8.辅助用室符合-。
9.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符合-。
1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符合-。
11.职业病危害告知基本符合公告栏设置不规范,装卸作业场所未设置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警示标识。
12.职业卫生培训符合-
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符合-。
14.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不适用本次评价为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
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2.1综合评价结论
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符合有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待加强。
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职业防治工作基本符合职业卫生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能满足防治职业病的需要,劳动者职业健康可以保证。
2.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所属行业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辅助活动/货运港口(行业分类代码3595),生产过程存在煤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   〔2012〕73号)和河北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规定,秦皇岛市新港港务总公司所属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建议(1、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今后有新上岗(或调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防止职业禁忌证者上岗;按规定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煤尘、噪声)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治疗或调整岗位;劳动者离岗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2、在公司门口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煤炭装卸设置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警示标识。
3、每月进行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将检测结果记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4、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2015年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16人中3人血压偏高,1人血糖3+。建议暑期高温季节高温时段不安排这4名作业人员进行室外作业。
6、2015年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16人中有7人(占总人数44%)7人谷丙转氨酶升高,建议调查分析原因,并进行处理。
审批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时间2015年10月

行业动态

报告公示

技术支持:艾米科技